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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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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2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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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黑龙江省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补助政策兑现工作,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起草了《黑龙江省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企业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626日前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孙薇

    联系电话:0451-87206202

    电子邮箱:hljghytz@126.com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613

 

 

 

 


 

黑龙江省支持工业领域设备更新

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支持企业加大工业领域设备更新的投资力度,加快推动我省重点产业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安全化发展,在执行《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简称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2024年416日起新纳入统计范围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政策内容。对享受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的全省工业领域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安全化技术改造项目,省级财政按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追加补助,追加补助后累计不超过2500万元。

第二章补助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补助条件。对于获得《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2〕8号)第1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简称技术改造政策)中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安全化技术改造项目且建设期不超过24个月的技术改造项目可获得追加补助资金。

    第五条.补助方式。追加部分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按照技术改造政策补助方式,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在项目开工前先拨付追加部分补助资金的60%,剩余部分在项目投产验收清算后据实拨付。

    第六条补助标准

    1.建设期省级追加补助资金=项目设备(含软件)计划投资额×(10%-入统当月LPR)×60%,其中:

    超过12个月的重点项目,第一年建设期追加补助资金=入统当月至第12个月的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10%-入统当月LPR×60%);第二年建设期追加补助资金=入统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的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10%-入统当月LPR×60%);

    12个月以内的重点项目,建设期追加补助资金=计划技术改造投资额×(10%-入统当月LPR×60%×2)

    2.建成投产省级清算额度=项目设备(含软件)实际投资额×10%-市(地)、县(市)建成投产补助资金额度-项目建设期补助资金(含省级追加补助资金)

    项目设备(含软件)实际投资额、市(地)、县(市)建成投产补助资金额度以“技术改造政策”中核定额度为准。

第三章兑现程序

    第七条每年与“技术改造政策”一并开展兑现,采取“免申即享”方式,无需企业重复申报材料,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拟补助项目。省工信厅根据确定的拟支持技术改造项目名单,对于符合《黑龙江省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行动方案》中先进设备更新行动、数字化转型行动、绿色装备推广行动和本质安全水平提升行动的项目可纳入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安全化范围,列为拟追加补助对象。同时符合“智改数转”项目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支持。

    (二)核算拟补助金额。省工信厅按本细则第六条标准核算拟补助金额。如出现“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中的撤销情形,不予补助,一并撤销,通过省与市县两级结算方式上解省级资金。

    (三)公开公示。拟支持项目清单通过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四)请示报批。公示无异议后,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五)资金拨付。经省政府同意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补助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项目企业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补助资格,追回资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通过制定廉政风险点清单、签定廉洁责任承诺书、监督财务制度执行环节、加强监督管理,构建公开公平、阳光操作、规范管理、科学决策的政策兑现工作机制。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保障和分解下达,督促组织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补助资金。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十条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省工信厅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县工信部门按照省工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一条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管理的必要性条件。

    第十二条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十三条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带动新增销售收入、带动数字化绿色化等技术改造项目数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用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间如有变化,将按规定作出调整,兑现执行期到2027年。与省级其他同一方向政策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其他未详尽事宜以《黑龙江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实施细则》相关内容为准。

 

    原文链接:https://gxt.hlj.gov.cn/gxt/c106958/202406/c00_31742810.shtml